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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信披违规拟被处罚 股民维权条件初步确定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24 10:55:02

  3月23日晚间金刚玻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这意味着经过一年多的立案调查,金刚玻璃涉嫌信披违规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且虚增的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都比较大,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达到了1,072.90%。

  此外,金刚玻璃还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

  二、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上述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警告、处以罚款,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告知书载明的违法事实,金刚玻璃股民维权的条件目前可以初步确定为:凡在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1月23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23日收盘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的维权条件将由法院认定。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金刚玻璃信披违规拟被处罚 股民维权条件初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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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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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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