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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虚假陈述拟处罚公告 受损股民可做索赔准备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14 1:22:04

  *ST索菱于2020 年 4 月 12 日,*ST索菱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 号)。该公告称其违法主要事实是: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的方式,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 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 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額220,122,167.85元, 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 ( 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00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15 万元。2018年, 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23,000万元借款。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33,736,220. 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索菱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对肖行、叶玉娟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外,对肖行、叶玉娟等责任人等人亦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ST索菱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96号)。因其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随后,索菱股份连续八个跌停,其后阴跌不断,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股价即腰斩, 每股从2019年4月29日的收盘价5.04元跌至2019年6月6日的2.26元,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知名证券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ST索菱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到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索菱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律师在收到赔偿款前不收取律师费。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ST索菱虚假陈述拟处罚公告 受损股民可做索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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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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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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