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索赔者获赔比例仅13.5% 多名投资者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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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16 14:12:46 |
6月9日晚间,尔康制药(300267)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湖南高院就259起上诉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尔康制药索赔案件
2018年6月14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公司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6万元,虚增利润1586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亿元,虚增净利润2.32亿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证监会认定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均虚增利润,并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该批案件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达5.2亿,但法院判决尔康制药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仅7030.6万元,投资者获赔比例仅13.5%,是各地法院判决同类案件赔偿极低的情形。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尔康制药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认为,根据证监会对尔康制药下达的行政处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也有虚增利润和营业收入,应以2015年年报披露日作为实施日。但一审法院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不构成重大事件,并将尔康制药2016年年报披露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部分投资者未获分文赔偿。判决下达后,259名投资者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5条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重大性要件的认定”的说理精神,“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报两次造假作出一次行政处罚。投资者认为依据(会议纪要)精神,可以判定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造假构成重大性要件。
李修蛟律师认为,湖南长沙中院、湖南高院对尔康制药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判值得商榷,投资者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文链接:尔康制药索赔者获赔比例仅13.5% 多名投资者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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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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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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