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ST江特,股票代码:00217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查明,江特电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拟決定:对江特电机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此前2021年12月10日,江特电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252021009号)。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江特电机股民索赔的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21年1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江特电机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微信号:13719131860,邮箱:sugio@vip.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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