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ST红相)被预处罚,亏损股民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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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2 12:56:46 |
2024年2月27日晚,红相股份(ST红相)(300427)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红相股份(ST红相)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30日到2023年4月29日期间间买入红相股份(ST红相)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亏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红相股份(ST红相)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ST红相)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2020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12%、29.79%;2021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7.80%、0.51%;2022年涉嫌虚增营业成本2,487.67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33.27%。
二、欺诈发行
(一)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红相股份(ST红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作出预处罚,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原文链接:红相股份(ST红相)被预处罚,亏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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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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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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