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5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及《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前期受托办理的锦州港股民索赔案件目前正在沈阳中院审理中,团队将继续接受还未起诉的踩雷股民的索赔委托,积极推进索赔诉讼。团队认为,锦州港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在2023年1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2)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根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根据《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涉嫌持股变动信息信息披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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