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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案件持续向青岛中院提起立案手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5/25 23:02:31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鹏博士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

  1)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24年11月18日之前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4年1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此前在2024年11月18日晚,鹏博士公告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同时,2024年8月16日晚,鹏博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根据规定,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根据规定,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2份重大合同,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鹏博士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鹏博士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鹏博士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

  鹏博士2012年-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鹏博士2016年-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鹏博士2020-2022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2017年-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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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鹏博士案件持续向青岛中院提起立案手续

本文关键词:鹏博士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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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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