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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朗科技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未起诉的投资者可持续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0/20 23:38:26

投资者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卓朗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法院对前期案件作出了判决,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卓朗科技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卓朗科技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024年3月15日,卓朗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2024年12月26日,卓朗科技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卓朗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年9月19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27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7.02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押物认定价值为4.91亿元,占2019年、2020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71.89%、14.82%。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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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卓朗科技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未起诉的投资者可持续索赔

本文关键词:卓朗科技投资者索赔|卓朗科技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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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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