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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被预处罚,将被ST,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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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21 14:11:05 |
2025年12月19日晚间,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福能东方、ST福能,证券代码:300173)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号),因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变更为“ST福能”,12月23日起复牌交易。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福能东方(ST福能)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0月6日期间买入福能东方(ST福能)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经查明,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认为,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福能东方被预处罚,将被ST,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
本文关键词:福能东方股民索赔|福能东方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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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ofar8@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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