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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ST交昂)遭正式处罚!财报虚假记载,投资者索赔通道开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1 0:22:10

2026年9月18日晚间,ST交昂(600530)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两年财报虚假记载、跨期倒腾2350万元利润的违规事实被监管正式坐实。本案的造假手法具有典型性——公司利用一笔4700万元当金业务"先减后增"跨期调节利润,连续两期财报失真,性质较为恶劣,也直接拖累了二级市场股价表现。随着处罚落地,受损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关键前置证据已经齐备,维权窗口正式打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办理索赔登记,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ST交昂(交大昂立)
处罚日期:2026年9月18日 600530.SH

正式行政处罚财报虚假记载已被ST
2026年9月18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26]28号、沪[2026]29号、沪[2026]30号、沪[2026]31号)。经查明,公司存在两项财务虚假记载:其一,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会计依据不足,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更正后2021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213.52%,导致该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二,2024年年末公司将前期补提的2350万元减值损失全额冲回,虚增2024年度利润总额2350万元,占2024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60.26%,导致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交大昂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嵇敏给予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秘、后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嵇霖给予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对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曹毅给予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公司及三名责任人合计被罚800万元。

回溯时间线:公司早在2025年7月11日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5024号);2026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7号);直至本次正式处罚落地。立案调查期间,公司股票自2026年8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交大昂立"变更为"ST交昂"。

从基本面看,ST交昂主营保健品、保健食品及保健品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运营老年医疗护理机构。202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0亿元,同比下降7.15%;归母净利润为亏损0.14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受信披违规及"戴帽"影响,自8月4日以来股价持续承压,9月18日收于3.73元/股,总市值缩水至约28.9亿元,较年初跌幅已超四成,前期买入的投资者面临较大账面浮亏。

索赔条件(暂定)
在 2023年8月31日至2025年7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交昂(600530)股票,并且在 2025年7月11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诉讼时效提示
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即2025年7月11日立案公告日)起算三年,届满日为2028年7月11日。目前距时效届满尚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有充足时间办理登记,但应尽早准备材料、及时主张权利。
其他律师团队参考条件:市场公开信息显示,已有多家律师团队发布相近索赔区间,主流区间集中在"2023年8月31日至2025年7月1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7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具体起止日期略有差异,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索赔须知一、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可暂不进行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

✓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

✓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均应提供)

✓ 详细联系方式(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等)

二、律师费用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
收到赔偿款后再按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三、索赔流程投资者提供材料 → 律师团队审核评估 → 签署委托协议 → 律师代为整理起诉材料
→ 向法院立案 → 开庭审理 → 判决/调解 → 执行获赔
股民只需去券商打印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单,其余起诉材料整理、法院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以及执行等法律事项,全部由律师代劳,股民只需耐心等待结果。

四、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后,虚假陈述事实已由监管查实,更能夯实索赔的证据基础。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经济法方向),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4年。

李修蛟律师在公司、刑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团队在国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领域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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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随时添加专用微信号咨询办理索赔登记手续。

本文为原创内容,版权归李修蛟律师团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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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大昂立投资者索赔|交大昂立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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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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