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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公告: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7 23:50:49

  *ST索菱(ST索菱投资者索赔维权律师推荐):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ST索菱(002766)12月27日晚间公告,深圳中级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延伸阅读:

2020年12月11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索菱股份、ST索菱,证券代码:00276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

经证监部门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索菱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以及采取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2019年4月30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李修蛟认为,索菱股份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股民可以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咨询索菱股份索赔的具体事宜。
 

原文链接:*ST索菱公告: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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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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