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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力金融索赔案分析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
作者:章祥兵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5 14:59:08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常常作为上市公司抗辩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被告(上市公司等)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投资实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原告有损失了,被告要想免责必须要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才行。

  在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7.450, -0.18, -2.36%)(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力金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遭到全部败诉,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无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新力金融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法院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本文结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进行分析。

  所谓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者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的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故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想免责必须要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才行。在徐某某诉新力金融证券索赔案件中,法院认定新力金融股票在揭露日当日不跌反涨,在揭露日2017年9月1日至基准日2017年10月20日期间,新力金融股价出现大幅上涨,而在此期间,上证指数微涨,新力金融所属的“其他金融业”微跌;新力金融个股表现明显优于大盘、同行业及其所属的“其他金融业”的其他个股走势。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无法认定新力金融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在戚某某诉广东超华科技(6.960, -0.11, -1.56%)(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作为一审原告的戚某某在实施日及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超华公司股票产生损失,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的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超华公司主张其虚假陈述行为与戚某某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但自2016年1月8日起,我国证券市场走势整体趋于平稳,未见如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的大范围波动,不再存在前述系统风险因素。本案中,戚某某首次买入超华公司股票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8日之后,并未受前述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影响,原审判决在本案中未扣除系统风险影响,并无不当。超华公司关于本案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因素影响的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章祥兵律师认为:就新力金融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例可以看出,首先,认定系统风险的时间段,也应从徐某某买入新力金融股票之日(即2016年11月21日)起算至基准日。在此期间,新力金融股价大幅下跌33.19%,已经给投资者造成了显著损失;而不是如法院判决认为的投资实际损失计算时间从揭露日算至基准日。其次,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举证责任在新力金融,只要新力金融不能证明徐某某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新力金融案情完全相同的刘某某诉上海安硕信息(17.860, -0.16, -0.8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硕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硕公司声称刘某某的损失仅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2016年1月8日起,我国证券市场不再存在系统风险因素。徐某某买入新力金融股票的时间是在2016年11月21日,即2016年1月8日之后,法院不应当认定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

  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准确定义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该民事赔偿的就要民事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屡屡发生的现象,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原文链接:从新力金融索赔案分析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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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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