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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林(603117)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31 0:45:57

 ST万林(603117):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时间:2022.05.27 19:05

延伸阅读:ST万林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净利润为-1.45 亿元至-1.2 亿元。2022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3 亿元,并于同日披露《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ST万林(603117)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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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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