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被证监会立案,专业律师:投资者索赔已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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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7/27 13:38:32 |
2025年7月25日晚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瑞贝卡,证券代码:600439)发布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5006号、证监立案字0122025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瑞贝卡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7月25日前买入瑞贝卡股票,并且在2025年7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瑞贝卡最近可谓麻烦不断。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河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未按规定在2021年报、2022半年报和年报、2023半年报和年报、2024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因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占用事项;第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第三:2023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第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第五:部分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4日晚,瑞贝卡收到了河南监管局出具的第二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瑞贝卡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报,其中2024年归母净利润亏损约1.18亿元,由于瑞贝卡未在2025年1月31日前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信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文青、董事会秘书胡丽平、财务总监朱建锐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瑞贝卡被证监会立案,专业律师:投资者索赔已启动
本文关键词:瑞贝卡股民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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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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