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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2024年12月19日前买入者有机会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7/31 23:12:51

2025年3月16日晚,东方集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索赔条件一: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并且在2024年6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索赔条件二:在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东方集团,并且在2024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经证监会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集团实控人承诺增持股票,但未履行承诺。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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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2024年12月19日前买入者有机会索赔

本文关键词:东方集团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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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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