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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指使旗下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3 11:22:09

  6月1日晚间,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冀中集团”)发布公告称,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股民索赔律师简介)、华北制药(股民索赔律师简介)两家上市公司增加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冀中集团表示:“截至2023年4月28日,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已降至49.76亿元,未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为0,财务公司向华北制药发放的贷款余额为0。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河北证监局查明,在冀中能源方面,2020年6月份至2021年4月份,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在华北制药方面,2020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

  鉴于以上问题,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冀中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冀中能源方面,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华北制药方面,对华北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时任刘文富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时任总经理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会计师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总经理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明知监管法规效力大于股东单位规章的情况下,罔顾监管法规定,一味服从控股股东安排,(事先向股东汇报)并不是其逃脱责任的理由。”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进一步表示:“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和华北制药罔顾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按照控股股东冀中集团的要求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了超额存款问题,并涉嫌按照控股股东的指示未予公告披露。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也给其他上市公司提供了警示,在执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指令时一方面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必要的决策与批准程序,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另一方面相关执行情况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予以披露,这是作为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职业操守与行为底线,同时也必然受到行政监管与法律约束。”

原文链接:冀中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指使旗下上市公司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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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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