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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物: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4 0:19:53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浩物 公告编号:2013-1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30日,因公司(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向光电”)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成稽调查通字11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且本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方向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10月15日,方向光电子公司鸿翔机械与成都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沐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鸿翔机械将其控制的金鸿曲轴100%股权转让给成都沐和。2009年12月2日,金鸿曲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股权转让事项,方向光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方向光电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鸿翔机械于2010年5月31日将其子公司金鸿曲轴转让给成都沐和的情况,所披露的时间与实际转让时间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鸿翔机械将金鸿曲轴股权转让给成都沐和后,仍实际控制金鸿曲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方向光电应将金鸿曲轴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方向光电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将金鸿曲轴2010年6月至12月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范围,造成方向光电当期营业收入少计2432.22万元,存在重大遗漏。
方向光电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方向光电的上述行为,时任方向光电董事长李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副总经理田斌、监事范群华、原财务总监钟家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李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田斌、范群华、钟家惠给予警告。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及时制订了整改措施并于2011年10月12日收回了金鸿曲轴股权,避免了公司资产损失,并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1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了破产重整工作,引入了重组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3月28日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改选工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案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要求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ST浩物: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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