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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索赔征集 维权行动即将启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5 16:34:55

  公开征集紫鑫药业受损投资者维权——证券民事赔偿索赔公告

  本网律师团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专门研究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的法律硕士李修蛟律师带领,已成功帮助股民办理多起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曾代理投资者成功办理科龙电器、五粮液、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的索赔,以调解、和解、诉讼结案居多。现公开征集投资者向紫鑫药业提起索赔,凡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与本网律师团队联系登记,参与索赔。

  紫鑫药业,公司全称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8。

  2011年08月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表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披露紫鑫药业违规事实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

  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针对紫鑫药业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紫鑫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郭春生、曹恩辉等8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截止日期

  紫鑫药业的股民索赔条件是:2011年3月30日——2011年8月16日期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持有到2011年8月16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人。

  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及时加入诉讼程序,超过期限将不能胜诉获赔。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此,投资者起诉紫鑫药业的诉讼时效从2014年2月22日开始,至2016年2月21日届满。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紫鑫药业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本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是:EMAIL:sugio@vip.163.com

  QQ:190685705(添加好友时注明紫鑫药业索赔)

  紫鑫药业虚假陈述股民维权索赔QQ群:230893843

  电话:13719073458

原文链接:紫鑫药业虚假陈述索赔征集 维权行动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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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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