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锦州港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1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2)、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锦州港股票,并且在2024年1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2025年4月30日,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专业律师:锦州港退市不影响索赔,投资者索赔持续进行中